|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160418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胡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案 | ||
一、案情概要
2025年7月17日,凯里市农产品绿色发展中心对胡某种植生产的辣椒进行质量监督抽检,7月18日送经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对样品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8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QDNNJ2025-1799),所检样品噻虫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辣椒),2025年8月22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辣椒共20公斤,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辣椒10公斤,售出辣椒已无法追回;未销售的10公斤辣椒由当事人加工成糟辣椒自己食用,未销售。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序号27“事项名称‘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 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初次违反本条’,裁量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13.5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处罚款800元。
三、警示意义
辣椒作为直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辣椒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系典型的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违法行为。本案的依法查处,既震慑了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更警示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生产源头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