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438253 | 信息分类 |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石庆丰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一、案情概要
2024年8月1日,榕江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4】4号)文件的要求,对石庆丰生产的西番莲(百香果)热带水果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样检测,按照抽样程序抽取一个“百香果”样品。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宁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40812GB03,该报告检测项目中测出“噻虫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西番莲(百香果)120㎏。
二、处罚情况
榕江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元整(¥:880.00元)。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三、案例特点
西番莲作为食用农水果,其产品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生产主体,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重农药残留超标,属于典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本案的处理震慑了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的行为,促使生产者严格把关自己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对自己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从规范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