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禁止使用变型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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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型拖拉机是指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多,已不符合国家新的安全生产强制标准。为杜绝变型拖拉机带来的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醒广大单位和个人:
一、变型拖拉机清零行动是全国的统一行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国变型拖拉机已全部清零。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悬挂各地农机部门核发的变拖号牌均属法定失效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以及《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等国家法规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已注销、报废或牌证失效的变型拖拉机均属严重违法行为,请大家知悉并广而告之。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才是拖拉机登记上牌的法定机构
全国农业农村部门已全面停止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如有企业宣称销售变型拖拉机并可代办牌证手续,其提供的牌证均属伪造,该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违法犯罪。企业以“销售、上牌、年检一条龙服务”为名开展的此类业务,本身即为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经销商存在代办变型拖拉机上牌、年检或保险等行为,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请注意,使用假牌假证同样违法,即使购买了所谓“保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将不予理赔。请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不实宣传,不要为短期利益所惑,以免上当受骗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严厉打击
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报废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
(一)变型拖拉机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其残值收益上缴国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非上道路行驶的场景下继续使用变型拖拉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将按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依法查处,如单位雇用变形拖拉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将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请广大单位和农民朋友、变型拖拉机机主及其驾驶人知法、遵法、护法、守法,不得继续使用变型拖拉机,及时将变型拖拉机送到报废回收企业进行解体报废,避免人财两空。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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